李春艳律师亲办案例
安全气囊未弹出“奔驰”败诉
来源:李春艳律师
发布时间:2008-12-10
浏览量:1126

        2008年11月3日,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

院关于刘女士诉北京奔驰-戴姆勒·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质量侵权

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。近日,北京法制晚报也作了相关报道: 全国首例

安全气囊未弹出“奔驰”败诉,受害人家属索赔获支持。 

车祸中司机身亡 法院终审认定 其死亡与缺陷产品有关 判决生产厂家及

销售商赔65万余元 
       
    刘某驾驶的帕杰罗越野车撞树,司机位置的安全气囊未弹出,刘某终因

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。其家属将越野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诉至法院索

赔。
法院终审以产品质量缺陷为由,判决北京奔驰-戴姆勒·克莱斯勒汽车有

限公司(以下简称北京奔驰公司)和销售商哈尔滨市粤港先锋汽车销售维

修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粤港先锋汽车公司)等相关公司赔偿65万余元。
 
刘某之妻刘女士委托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显峰、李春艳等人起诉

称,2006年7月6日,刘某驾驶帕杰罗小型越野车外出时撞树。车祸中正

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未弹出,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当时,副驾驶位置的

安全气囊弹出,乘客孙某受伤。 

刘女士及代理律师认为,车祸中安全气囊未弹出,说明该车存在严重的产

品质量缺陷,是造成丈夫死亡的唯一原因,故向生产商北京奔驰公司和销

售商粤港先锋汽车公司索赔近110万元,并要求北京奔驰公司将缺陷车辆

召回及赔礼道歉。 

北京奔驰公司辩称:涉案车辆安全气囊系统符合国家标准,不存在质量缺

陷。涉案车辆气囊未打开是由于故障而非质量缺陷造成。

审理结果 

一审:判赔65万余元 

一审法院经审理,认定涉案车辆存在驾驶员安全气囊受到一定程度的碰撞

未能弹出的缺陷,该缺陷与驾驶员刘先生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。
 
最终判决被告北京奔驰-戴姆勒·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、哈尔滨市粤港

先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等人经济损失65万余元。 

宣判后,奔驰公司提出上诉。 


二审:驳回上诉维持原判 

一中院认为,驾驶员安全气囊与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应在同一时刻膨胀。而

刘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已膨胀,而驾驶员气囊未弹出,说

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,未能发挥保护作用。 

前排乘员安全气囊打开乘员仅受伤,而驾驶员位置上的安全气囊未打开致

其死亡,说明缺陷产品与刘先生死亡存在因果关系,故该车辆生产者或销

售者理应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。 

本案中,安全气囊在引爆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未弹出,足以证明引起损害的

缺陷是存在的。按法律规定,只要产品客观上存在缺陷,给使用者造成了

人身或财产损害,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,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

错,都要承担赔偿责任。 

据此,一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
律师点评:这是全国首例因汽车安全气囊未弹出导致司机死亡而判赔的案

件!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信,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争取了应

得利益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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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春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6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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