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1月3日,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
院关于刘女士诉北京奔驰-戴姆勒·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质量侵权
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。近日,北京法制晚报也作了相关报道: 全国首例
安全气囊未弹出“奔驰”败诉,受害人家属索赔获支持。
车祸中司机身亡 法院终审认定 其死亡与缺陷产品有关 判决生产厂家及
销售商赔65万余元
刘某驾驶的帕杰罗越野车撞树,司机位置的安全气囊未弹出,刘某终因
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。其家属将越野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诉至法院索
赔。
法院终审以产品质量缺陷为由,判决北京奔驰-戴姆勒·克莱斯勒汽车有
限公司(以下简称北京奔驰公司)和销售商哈尔滨市粤港先锋汽车销售维
修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粤港先锋汽车公司)等相关公司赔偿65万余元。
刘某之妻刘女士委托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显峰、李春艳等人起诉
称,2006年7月6日,刘某驾驶帕杰罗小型越野车外出时撞树。车祸中正
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未弹出,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当时,副驾驶位置的
安全气囊弹出,乘客孙某受伤。
刘女士及代理律师认为,车祸中安全气囊未弹出,说明该车存在严重的产
品质量缺陷,是造成丈夫死亡的唯一原因,故向生产商北京奔驰公司和销
售商粤港先锋汽车公司索赔近110万元,并要求北京奔驰公司将缺陷车辆
召回及赔礼道歉。
北京奔驰公司辩称:涉案车辆安全气囊系统符合国家标准,不存在质量缺
陷。涉案车辆气囊未打开是由于故障而非质量缺陷造成。
审理结果
一审:判赔65万余元
一审法院经审理,认定涉案车辆存在驾驶员安全气囊受到一定程度的碰撞
未能弹出的缺陷,该缺陷与驾驶员刘先生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。
最终判决被告北京奔驰-戴姆勒·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、哈尔滨市粤港
先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等人经济损失65万余元。
宣判后,奔驰公司提出上诉。
二审:驳回上诉维持原判
一中院认为,驾驶员安全气囊与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应在同一时刻膨胀。而
刘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已膨胀,而驾驶员气囊未弹出,说
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,未能发挥保护作用。
前排乘员安全气囊打开乘员仅受伤,而驾驶员位置上的安全气囊未打开致
其死亡,说明缺陷产品与刘先生死亡存在因果关系,故该车辆生产者或销
售者理应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。
本案中,安全气囊在引爆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未弹出,足以证明引起损害的
缺陷是存在的。按法律规定,只要产品客观上存在缺陷,给使用者造成了
人身或财产损害,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,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
错,都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据此,一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律师点评:这是全国首例因汽车安全气囊未弹出导致司机死亡而判赔的案
件!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信,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争取了应
得利益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!